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或系、科)辦理校際體育活動經費補助相關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50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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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之活動企劃書應明列教育部體育署為指導單位。各申請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統一校內各學生運動社團(或系、科)活動企劃表及經費預算表逕向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日期以申請學校公文為準)。
(一) 上半年之申請案請於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活動時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 下半年之申請案請於每年7月1日起至每年10月15日止提出申請,活動時間自每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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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大專體總審查核定補助者,另函通知申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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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補助者,由學校檢附辦理該項活動經費領據送大專體總辦理撥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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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兩個月內函文檢附收支結算表,並上傳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乙份(如附件)至E-mailctusf52@mail.ctusf.org.tw信箱備查, 逾期者將註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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