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案
一、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具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教育部體育署訂定「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如附件),並委託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協助受理申請及辦理審查評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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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關、學校(含推薦個人獎項)申請旨案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轄管之臺北市立大學),請於111年5月4日(星期三)前送件至各該主管機關教育局(處)由各該主管機關教育局(處)完成初選後,於111年5月11日(星期三)前將縣(市)初選後資料備文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俾便進行第2階段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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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除臺北市立大學以外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中等學校、國立國民小學)及全國性團體,請於111年5月11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表與相關資料備文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俾利辦理後續評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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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表電子檔請寄至「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計畫」信箱:ctusf21@mail.ctusf.org.tw,信件名稱請備註「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案申請表-(單位名稱)」,俾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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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本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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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潘玲君小姐(電話:02-27710300轉42)或本署業務承辦人張先生(電話:02-877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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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