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持有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者權益

 

 

 

 

 

 

 

一、「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另同條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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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近期各受認可救生員訓練機構開設之複訓班級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使持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將屆期之救生員無班可參與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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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或將屆期,且未及於前段時間完成展延證書所需複訓或安全講習之救生員,證書效期均展延1年。前揭救生員展延所需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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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送本次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機構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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