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

 

 

 

 

 

 

 

一、教育部111年6月8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1325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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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並維護持本署救生員證書者權益,業依前揭公告旨揭證書展延並函送貴單位在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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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1年底將屆,前已獲展延1年效期之證書將於112年起陸續屆期。惠請轉知貴單位所屬持本署救生員證書之救生員,確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儘速完成展延所需之安全講習及複訓,以及時展延救生員證書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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