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一、學校對於校園內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人員(如附件供參),於聘任或進(運)用前及聘任或進(運)用後,請依相關法令落實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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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建請學校聘任或進(運)用運動教練時,請應徵者填寫書面同意學校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及切結確實無各該規定所定不得聘任或進(運)用之情形,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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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外,依學校運動教練所涉事件之查處,說明如下:
(一)如涉及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學校均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等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調查及處理(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
(二)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體罰、霸凌事件,學校均應確實依有關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調查及處理,查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運動教練準用該注意事項及學校相關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涉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或第2項規定之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該辦法規定辦
理)。
(三)依所涉上開事件之調查結果及決議,經調查屬實者,應視情節輕重,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管理規範或聘(契)約規定,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及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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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學校運動教練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教育部撤銷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