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案

 

 

 

 

 

 

 

一、機關、學校(含推薦個人獎項)申請旨案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轄管之臺北市立大學),請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前送件至各該主管機關教育局(處)由各該主管機關教育局(處)完成初選後,於110年5月12日(星期三)前將縣(市)初選後資料備文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俾便進行第2階段評選。
(二) 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除臺北市立大學以外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中等學校、國立國民小學)及全國性團體,請於110年5月12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表與相關資料備文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俾利辦理後續評選事宜。
(三)申請表電子檔請寄至「110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計畫」信箱:ctusf21@mail.ctusf.org.tw,信件名稱請備註「110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案申請表-(單位名稱)」,俾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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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情形,本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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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潘玲君小姐(電話:02-27710300轉42)或本署業務承辦人鄭小姐(電話:02-8771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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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見附件: